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现将《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八大经济区”,实施“十大工程”的战略部署,在“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指导下,尽快完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各层次规划,科学安排建设时序,引导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要做好《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重点突出保障性住房、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综合防灾体系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
三、要注重优化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注重完善城市公共空间和绿地体系,注重树立低碳城市理念,促进节能减排,注重加大对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力度,努力培养城市特色,全面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品位。
四、要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察,加强《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与《总体规划》实施相配套的城乡规划法规、规章和制度建设,严格依法行政。
五、要制定具体贯彻措施,认真贯彻国务院批复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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