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效遏制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保障公众权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约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约谈的情形、程序、督促整改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办法》,出现需要约谈的情形,由约谈事项涉及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分管厅领导、组织约谈处室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和约谈对象参加约谈。
约谈对象应按照约谈要求和时限,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具体措施和时间安排,认真组织实施整改,并在被约谈后40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组织约谈处室应负责监督约谈对象落实整改要求,并将具体落实情况报分管领导。
对未按期上报整改落实情况的,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全省通报、挂牌督办方式督促整改。
对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
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办法》明确应进行约谈,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到位,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的;城乡规划、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滞后,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违反“三区四线”等城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对城乡规划、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不到位,造成一定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或屡查屡犯、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存在,未及时纠正的;对省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督察意见,多次督促未依法整改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批转的城乡规划类重点案件,督办后仍查处整改不到位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城乡规划约谈对象为市(州)、县(市)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问题严重且影响较大的,应约谈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约谈县(市)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的,可委托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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